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为充分调动学院教职工参与科技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科技工作激励机制,大幅提升学院创新能力和科研实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我院教职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的科技奖励、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授权的专利,学院对其进行一次性奖励。
(二)为激励我院教师潜心钻研,开拓创新,逐步提高项目申报的数量和质量,积极投入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项目的申报及研究工作,对按规定结题的上述级别的项目,学院对其进行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标准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奖励标准》
三、说明
(一)科技项目级别的认定
1.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教育部教研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其他部委重点项目视同国家级项目。
2.省(部)级项目:指国务院各部委及省政府、省科技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部门立项的各类研究项目。
3.地、厅级项目:指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体育局、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等厅局以及市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市社会科学院、市科学技术局等)立项的科技项目。
4.学院作为理事或者会员单位的协会(学会)组织立项的课题按该协会(学会)的主管部门级别降一级对待。
5.上述级别项目的子课题按该项目所属级别的下一级别对待。
(二)科技成果奖项级别的认定
1.国家级成果奖:由国务院、科技部、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国家政府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科技成果奖项。
2.省(部)级成果奖:由国家各部委以其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项(已确认为国家级奖项的除外)及省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主持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科技成果奖项。
3.地厅级成果奖:有关厅局、市政府主持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科技成果奖项。
(三)论文认定标准
1.被世界著名检索系统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的论文执行学术论文A类标准。
2.在国家重点本科院校(211、985院校)学报和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执行B类标准。(中文核心期刊名录参照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本执行。
(四)专著奖励标准
专著:出版的学术专著按一、二、三类出版社分别执行A、B、C 类奖励标准;不足15 万字的专著,按降低一个等次类别进行奖励。
一类出版社(中华书局、人民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等)
二类出版社(985 高校出版社)
三类出版社(其它高校出版社及省级出版社等)
(五)授权专利奖励标准:专利权人必须为“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奖励标准依据附件执行。
(六)结题项目奖励标准:依据附件执行。
(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标准:依据《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四、附则
(一)未列入本办法范围的研究成果或内容,由科技处审定并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同一论文被不同刊物登载、收录,学院按最高等级予以奖励。同一项目获不同奖项,学院按最高等级予以奖励。
(三)各系、部、处、室务必于每年12月20日-12月25日,将当年成果原件和汇总表格以及汇总表格的电子版报送至科技处。12月25日以后产生的成果可在下一年度进行申报。
(四)经科技处统计、核对,提请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评议,院领导审查签字后予以奖励。
(五)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甘建职院科发〔2016〕1号)即时废止。未尽事宜,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奖励标准
单位:元

| A
| B
| C
| D
| E
| F
| G
|
科学技术奖
科技进步奖
| 国家一等
100000
| 国家二等
50000
| 国家三等
(省一等)
30000
| 省二等
10000
| 省三等
(厅一等)
3000
| 厅二等
2000
| 厅三等
(院一等)
1000
|
社科成果奖
| 国家一等
30000
| 国家二等
10000
| 国家三等
(省一等)
5000
| 省二等
3000
| 省三等
(厅一等)
2000
| 厅二等
1000
| 厅三等
(院一等)
600
|
论文
| 5000
| 2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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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
| 15万字以上
| 20000
| 10000
|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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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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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万字以下
| 10000
| 5000
|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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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 发明专利
3000
| 实用新型
1000
| 外观设计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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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题的项目
| 国家级
10000
| 省部级
5000
| 地厅级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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