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系、部:
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科研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对《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予以修订。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1月12日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科研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旨在引导和保障教师在科研和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与骨干作用,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提高学院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党的教育、科研工作方针政策和学术规范,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院在学术研究、学术评价、学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提高学院学术研究质量。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审定与学院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审定学院科研工作制度、措施等。
第六条 评审推荐省、部、市、厅级科研课题申报和科研成果奖励。
第七条 评审学院教研、科研课题和科研成果奖项。
第八条 审定与学院教师职称评、聘相关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第九条 聘任学院名誉(客座)教授,推荐省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人选、各类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第十条 组织全院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第十一条 推动学术交流和对外科研合作,组织科技服务。
第十二条 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第十三条 审定学院科研经费预算及分配使用;监督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受学院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三章 组成规则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由不同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学术成绩突出的青年教师组成。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自下而上民主推荐产生。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责任心强;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院建设发展,热心学术工作和学术活动,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经主任委员提议、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在任期内对人员组成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技处。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出席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时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相关决议可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需要表决的事项,同意票应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的整体学术发展水平,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并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附件: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 任:王娟丽
副主任:王继伟 谢 钢 刘亚龙
委 员:李君宏 李维敦 邱琴忠 梁 怡 王 荣 杨 晶 刘宗波 黄治学 王 瑛 曹 瑛
席攀锋 王雪浪 侯小强 岳亭龙 孙来忠 何丽琴 吕玉婷 武承辉 封 娇
秘书长:李君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