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学风建设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
为切实加强我院学风建设,严格规范学术行为,弘扬优良学风,营造良好学术氛围,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通知》(甘教技〔20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学风建设实施细则(修订)》,请遵照执行。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1月8日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学风建设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学院优良学风,引导教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研精神,维护学术道德,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交流,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和学术影响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学风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在岗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教师、科研人员、管理职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教师)、正式注册的学生,以及以“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风建设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院学风建设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设立学风建设办公室,学风建设办公室设在科技处。
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推进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对学院学风建设负有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院学风建设实施意见;
(二)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学风建设工作;
(三)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举报;
(四)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
(六)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条 学院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学风建设机制
第六条 学院学风建设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全体教师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建立学风建设专项督查制度。学院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的要求,结合学院学风建设情况,每年开展学风专项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八条 学院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将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九条 学院学风建设信息实行全方位公开。学院网站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及时上网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
第四章 学术规范
第十条 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遵循科学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积极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批评,鼓励学术创新,充分尊重不同学术意见,正视和宽容学术失败,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而不顾质量、虚报科研成果的浮夸作风和欺骗行为。
第十一条 树立法治观念,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及各类项目管理办法,并自觉遵守下述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损害学院的声誉和利益,反对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学术行为。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相关学术领域已有的成果和研究进展,若涉及到他人成果,要充分尊重其知识产权。在学术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不得使用未亲自阅读过的文献。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他人的科研成果。抄袭、剽窃是指把他人作品中的数据资料、架构、内容等原封不动或改头换面之后据为已有或采用他人工作结果时有意不注明引用出处的行为。
(四)教师在岗期间不得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取得的一切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须征得学院同意。
(五)在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等学术活动中,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的同意,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
(六)学术成果的撰写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公开发表;运用《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进行重复率检测,核心期刊论文重复率超过10%、省级期刊论文重复率超过20%,不按相应级别论文对待;学术论文已经有第一种文字或第一次发表后,如需要用第二种文字或第二次发表必须征得原载体的同意并注明;不得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布,反对一稿多投或以同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多项同级奖项。
(七)合作成果应按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不得在未参与研究或与自己无关的成果中署名;合作成果出版应注明各自承担的内容。
(八)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相关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评价活动和评审专家应对评审意见负责,并对评价过程保密。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程序。
(九)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外界公布。
(十)正视学术研究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抵制和反对夸大研究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对研究成果进行新闻炒作的行为,严禁对科研成果进行不实宣传。
(十一)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认真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十二)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在公开发表的作品或学位论文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未标明出处,或所引用的部分构成了自己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或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雇用(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三)在填报学术研究相关数据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四)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五)在与自己劳动无关的学术成果中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老师在自己未指导的学生成果中署名,或将学生的作业、论文以老师个人名义发表、结集出版。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七)在参与各种项目推荐、项目评审、成果评奖、鉴定验收、论文答辩、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中,弄虚作假,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八)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九)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的行为与表现。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收到涉及学院人员的学术举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商议,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做出是否对该项举报立项调查的决定。不接受匿名举报。
(二)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学术委员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在30个工作日内给出调查结论,形成调查报告。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取证及处理过程中,执行回避制度。
(三)学术委员会应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3个工作日内,审议并向当事人通报调查结论。
(四)当事人如对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由学术委员会重新组织专家组调查审议,于10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作出答复。
(五)如对学院调查结论仍有异议,可在告知学院学术委员会后,向省教育厅提出异议投诉。
(六)调查结论将在学院网站上公示1个月。举报投诉和调查取证等材料由学风建设办公室保存。
第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结束后,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经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做出处理决定:
(一)对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撤销项目或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建议学院给予当年年终考核成绩直接记为不合格,并延缓职称评审或职务晋升等处理;
(二)对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学院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理;
(三)对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违背科研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由相关部门按照《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建议,经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后由职能部门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对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术委员会可中止调查;对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及相关人员,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期间,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凡发生泄密者,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