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个人的经济责任,提高学院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学院科技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技政策、财务制度、税务审计要求和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预算表

      2.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结算表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7月15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个人的经济责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学院科技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依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甘办发2017〕5号)、《甘肃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财教2009〕16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技政策、财务制度、税务审计要求和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院各系、部、处(室)及教职工个人以学院为署名单位或利用学院的条件,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方式,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科研经费拨款和科技服务收入。

第三条 学院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院级科研经费三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由国家、省、市及各级政府等部门通过项目立项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及各级各类科研专项基金资助的课题研究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学校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项目经费。

(三)院级科研经费:是指由学院专项划拨的科研配套经费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学院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各分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依法据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及时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自觉接受上级和学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科研项目所属部门负责管理部门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和项目经费的支出,督促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合同约定和项目预算顺利开展各项科研工作。

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和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职责如下:

(一)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管理相关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协调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日常管理和规范使用的监督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开支中涉及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以及所产生的的经济合同管理,并对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四)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过程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关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线索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室

(五)纪检监察室负责督促科研经费管理各相关部门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管好和用好科研经费,有效预防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中的廉洁风险,加强对科研经费违规案例的警示教育力度,督促协调科研管理主要部门建立简单清晰的科研经费使用负面清单,明确不能为的红线。及时处理审计处移交的关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线索及时公布学院纪委信访举报方式,畅通学院信访举报渠道,积极接受师生及社会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投诉举报。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八条 不论以何种渠道、币种、拨款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院指定的财务账户,由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所有科研经费均按科研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不得以任何名目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科研经费转入学院指定的银行账户后,计划财务处应及时公布告知,科技处及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查询确认,由学院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分别登记备案。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预算-审批-执行-结算-绩效评价”的程序进行。

科研经费入账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计划做出经费预算,填写“项目经费预算表”(附件1),经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初审后,报主管副院长、院长审批,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国资处备案。根据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对单个科研项目经费达到10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进行预算时,需科技处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研究,经党委会同意批准后方可执行。预算制定审批后,原则上不得变更,若在科研活动实施过程中,因项目研究方式或方法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经费预算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科技处审核,主管副院长、院长审批后按照新的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在支取项目经费时,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学院OA程序审批支取项目经费。项目结题鉴定时,填写“项目经费结算表”(附件2)并进行绩效评价。科研经费超过50万元的项目在提交结题成果材料时,须提交第三方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的,其以学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仍应留在学院(国家有明文规定的除外),继续归项目组使用。项目负责人非正常情况脱离学院工作岗位的,其经费一律冻结并由学院按照项目计划另行安排使用。离退休人员作为负责人的科研项目,项目管理由其原所属部门负责,其科研经费管理要求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十二条 如纵向科研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其经费处理按照经费下拨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不能完成或获准延期仍不能完成,学院有权视情况扣减、取消经费资助,必要时可追缴全部预支经费,扣减或追缴的经费转入学院指定的账户,统一管理。院级科研项目若不能按期完成,其经费处理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上级单位拨付经费有剩余的,需按照规定上缴原拨款单位。学院自筹经费可进行结余,结余经费可转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的其它在研项目经费。结转手续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技处核准、主管副院长、院长审批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现金。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五条 为适当补偿学院为支持科技工作的开展所支付的各项成本,促进科技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可从学院配套经费中支取一定额度的科研管理费。

  十六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出版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上各项费用在支取时,须将详细资料目录作为经费报销的附件材料,发表论文和出版书籍必须要出具与发票单位一致的采稿通知或出版合同。图书资料购置须附图书清单和照片,并由科技处查验图书、资料。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该项费用在支取时,须附相关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该项费用在支取时,须附相关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该项费用在支取时,须附相关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该项费用在支取时,须附相关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若发生场地租赁费,须附相关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地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该项费用在支取时,按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八)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购置设备,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确需采购的,须按照学院资产管理办法执行采购程序,采购的资产纳入项目所属部门管理。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该项费用在支取时,须附已完税发票和咨询原始材料(包括咨询会议的会议纪要、专家签名以及相关咨询报告等)。

(十一)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该项费用在支取时,须附相关劳务合同和已完税的劳务费发票。

(十二)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以上直接费用开支中,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应开展招标采购的项目,均须按照学院资产管理办法执行采购程序,采购的资产纳入项目所属部门管理。

十七 学院有关科技成果及有关知识产权转让所得经费的使用按《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试行)》(甘建职院科发2018〕1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十八 间接费用是指学院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由学院统筹管理使用,原则上从学院自筹或学院基本业务费用中支取。为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为目的,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第二十条 各系、部、处(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从科研经费中提取或摊派其他非相关开支。

 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下拨经费的使用,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如项目来源单位和经费下拨单位有相应的经费使用规定,可在遵循项目来源单位和经费下拨单位规定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

 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由委托单位或合作单位统一拨入学院财务账户,拨入经费的使用,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院级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院级科研经费额度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课题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院级科研经费使用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

监督管理

第二十 学院科技处计划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项目所属部门等管理部门项目责任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十六 对在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学将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则

二十 本办法如遇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二十 本办法自学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甘建职院科发〔2014〕1号)同时废止。

二十 本办法由学院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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