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

为加强学院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工作,鼓励师生员工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及智力创作,切实提升学院知识产权质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维护学院知识产权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现予以印发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7月15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工作,鼓励师生员工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及智力创作,切实提升学院知识产权质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维护学院知识产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等三部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仅适用于“职务成果”,即学院师生员工执行学院任务,或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

职务成果包括:

(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成果;

(二)履行学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专门任务所做出的成果;

(三)退职、退休、离休、停薪留职、辞退、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取得的与其在学院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成果;

(四)主要利用学院的场地、设备、资金及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或者利用学院名义获得的场地、设备、资金及其它物质条件所做出的成果。

非职务成果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

第三条 知识产权的主要类型如下:
    (一)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著作权(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三)植物新品种权;
    (四)新药、新生物制品;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六)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 学院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主要包括:所有权(归属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处置权主要包括许可使用(许可实施)、转让和作价投资入股(技术入股),收益权包括收益、分配、奖励等权利。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五条 知识产权属于学院的无形资产,纳入学院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学院科技处负责制订保护制度、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宣传有关法律与政策,统筹协调、规范管理学院的知识产权。本办法未涉及的校名校誉、商标权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按照学院关于无形资产管理的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条 学院知识产权实行申请前评估制度,即申请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时,由研发团队负责人或主要发明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发明创造人所在部门同意,学院科技处初审后,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估,对拟申请知识产权的成果评估后,决定是否报请国家相关机构审定。

第七条 提交的资料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软件程序、软件源代码、技术图纸、适用领域、权利边界和权利要求等完整资料。

第八条 评估工作也可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委托的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九条 学院知识产权实行备案监测管理制。每年1月前学院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对以许可、转让、作价入股或与企业共有所有权等形式进行转化实施的专利进行备案。学院根据备案情况,每年公布学院知识产权信息有效情况,确保知识产权信息完整、准确。

第十条 学院知识产权资料实行统一归档管理。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成果,由项目负责人将全套技术资料,包括鉴定资料、鉴定证书、专利申请文件、合同和系统技术工艺流程资料等收集整理,电子版上传学院科研管理平台系统,纸质版交学院科技处按规定归档。

第十一条 未经所属部门同意或申请前评估程序的知识产权,不作为个人职称评审、考核评价等的业绩材料。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与产权处置

第十二条 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署名权归师生员工享有,著作权等其他权利归学院所有。

专利的发明人为师生员工,专利权人为学院。
   由学院主持或代表学院意志创作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作品为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学院所有。
     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师生员工所有。
第十三条 学院与其它单位合作开展科学研究项目,或接受其它单位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服务)等科学研究项目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依法维护学院权利。相关约定须符合学院接受委托的项目的来源合同要求,科研项目所在部门、科技处须严格审核,不得产生权利冲突。
第十四条 学院派遣出国(境)以及派遣到国内其它单位学习或工作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留学生等在国内外完成的成果,以及在学院工作期间已进行有关研究,在受派遣期间继续研究并可能完成的成果,应当事先与接受派遣的单位签订协议,原则上学院应为知识产权独占单位。

第十五条 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纳入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其处置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和规定,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知识产权成果价格。

第十六条 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的运用,可以采取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须按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试行)》文件中的规定执行,不得私自处置。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七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在立项前至结题以及成果转化中实施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科研项目组在科学研究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原始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确保原始技术资料的完整性; 各阶段取得的科技成果,凡适宜申报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不宜公开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对聘用合同期满、退休、离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者调离学院的教职员工,在离校(岗)前,应将在校(岗)工作期间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样品或产品及其清单提交所在部门和科技处。本条所述人员在校(岗)期间获得的职务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院,不得擅自转让、泄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及其参加科研工作的学生应与学院签订知识产权承诺书,明确其保护学院知识产权的义务,并对学院职务成果的产权归属、维护和保密责任做出相应的承诺。

第二十条 学院职务成果没有申报知识产权登记但确有技术创新与产业价值,需要以技术秘密的形式加以保护的,学院科技处应当提请学院学术委员会确定其保密等级,相关技术资料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涉及到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

益,属于国家秘密的,须按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规定管理和处理。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研项目合同约定了保密义务的,各部门及相关项目研究人员须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严格遵守保密义务,预防泄密。科研项目合同未明确约定保密义务的,各单位及项目研究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护学院知识产权,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利。

 

第五章  奖惩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院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获取职务成果的发明人或团队予以奖励,具体按照学院科技奖励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视为侵犯或损害学院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

(一)将属于学院的知识产权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申请专利、或申请著作权登记、或申请其他专有权登记;

(二)未经学院同意,擅自使用或许可使用属于学院的知识产权;

(三)盗窃、非法泄露或擅自转让学院尚未公开的知识产权;

(四)将应归档的知识产权资料或载体据为己有;

(五)应当申请或登记知识产权而未及时办理相应手续,使学院知识产权未能获得有效保护而造成损失的;

(六)在知识产权处置过程中,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对侵犯或损害学院知识产权有关权益的侵权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各类损害学院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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