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5-0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做好学院科技研究工作,凝练优势研究方向,创建特色科研团队,进一步提高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效率和规范化程度,保证纵向科研项目的顺利申报、按期实施与优质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和相关部委、省、市及各级政府等部门直接下达或通过项目负责单位转拨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人文社科类研究项目、技术服务类研究项目等,以及学院设立的院级科研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学院对纵向科研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合作”的管理体制,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系、部、中心在项目管理、经费使用和监管等方面各负其责、协同合作。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纵向科研项目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条 科技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统筹管理和业务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的规划与协调,项目申请、合作(外协)项目的审核、项目研究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结题验收、涉密管理、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协调科研经费管理等。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中涉及的国有资产采购及管理。

审计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经费的专项审计工作,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

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规对违纪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作为科研项目研究实施部门,在学院的统筹管理下,开展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科学研究。各处室系部在组织科研项目申报或开展项目研究时,须报科技处按照学院科研工作规划统一组织实施,不得自行以学院名义组织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纵向科研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计划书(任务书)和经费预算开展科学研究和经费使用,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所属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纵向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督促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合同约定和项目预算顺利开展各项科研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撑。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十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及科研人员积极申请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申请的项目内容须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资助范围和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科技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等信息,及时公开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各部门负责组织老师申报项目,并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保证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时,严格执行申报条件,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科技处统一向纵向科研项目来源单位申报。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填写开题报告、任务书、绩效执行情况、年度报告等相应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十四条 学院教师以学院名义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项目申报时,应提前将项目申请资料交科技处,经科技处组织审核并报学术委员会审批后开展。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一经立项,其相关材料(如项目批文、计划书、任务书等)即具有法律或约束效力。项目组成员和项目合作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研究内容积极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较大变动或因故需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由科技处审核,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为保证纵向科研项目顺利实施,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将项目转至项目负责人现所在单位或由项目组其他成员担任负责人,但项目前期已经划拨我院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得转走。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应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研成果情况等。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学术委员会及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依照项目任务要求完成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结题验收。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结题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由所在部门、学院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延长研究时间,延期一般不能超过2年。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等),其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项目任务书中另有约定者,按约定执行。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公开发表时,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标明项目资助经费来源,凡未标明的成果不按照项目研究成果对待。

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科技、财务、审计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据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项目主管单位对结余资金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可继续由项目负责人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则由学院收回,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未通过结题验收或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纵向项目,结余资金直接由学院收回,且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请使用结余资金。

第二十四条 依据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学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保障学院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科研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项目研究成果或谋取私利。

需要保密的项目成果,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执行,其他非涉密成果通过结题或鉴定后应向社会公开,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应用,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科技处将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任务书、结题报告等所有相关材料整理后存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无故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又没有及时申请延期、中止或撤销的纵向科研项目,以及在项目申请、执行、结题过程中违反项目主管单位有关规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除强行终止、撤消该项目,停止使用项目经费外,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学院教师承担或参与的纵向科研项目,须由学院科技处统一组织申报管理或在科技处登记备案,方可作为教职工职称评(聘)、科研业绩奖励、岗位考核等的有效依据。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及项目经费预算、决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依照项目预算和开支范围据实支出,严格按照学院财务规定进行报销。

第三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具体按照《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甘建职院科发〔2020〕2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院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内容如遇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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