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甘市监发[2020]121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工商局,东风场区工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现将《甘肃省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330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水平和实施成效,根据《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和《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财政经费支持,对全省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支撑和推动作用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开放创新、需求牵引、市场导向、统筹协调、规范高效的原则;项目评审评估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的,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省级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验收和专家论证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申报、立项、验收等管理工作采取电子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线上管理工作在指定的《甘肃省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运行。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包括确定项目方向,发布项目指南,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审核审批、签订任务书等程序。

第七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在每年年初,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国家知识产权工作要求,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项目支持方向、范围和重点,确定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并发布项目指南。

第八条 项目指南应紧紧围绕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部署,以及落实知识产权奖励、补助政策规定,确定知识产权项目需求,并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党组审定批准后公开发布。

第九条 涉及对我省产业发展支持政策,或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重点工作的,不列入项目指南,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直接组织实施。

按照《甘肃省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办法》、《甘肃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的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专利资助等项目,按规定组织实施,不列入项目指南。

涉及保密的知识产权项目,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条 在甘肃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以及在甘肃省注册,并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分支机构等单位均可依据项目指南申报项目。

军工企事业单位按照上述同等条件申报,涉及保密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重点方向和项目指南的要求;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健全的科研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项目申请单位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技术装备和其他支撑条件;

(四)项目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者技术优势,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个人征信中无不良记录。

(六)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电子版和纸质版);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

(三)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附件。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推荐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申报项目需申报单位所在市(州)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推荐,并出具推荐函。

军工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由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第十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省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项目指南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组织评审或论证。评审或论证过程中有疑问的,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资助项目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须进行调查核实,并确定是否立项。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立项通知下达后15日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项目内容、执行时限、验收考核指标和验收方式等。

第十七条 由多个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及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条件保障、验收等承担法人责任。

第十九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拨付经费,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项目任务书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验收,实施项目绩效评估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规定负责项目的实施,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资金使用等情况,按时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及财务决算报告,按期完成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任务书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协助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处理项目任务书执行中的问题,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协助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组织项目论证、验收、绩效评估评价及其他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改变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确因不可抗因素需要改变项目任务书内容的,须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复同意后按批复内容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年度报告经推荐单位审核后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项目任务书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等指标情况;

(四)项目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应予以终止项目并停拨经费:

(一)未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内容开展工作的;

(二)拒不接受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终止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报告,结余的经费应按程序退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对相关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予受理承担单位的项目申请。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按照项目任务书确定的项目验收方式组织验收。项目验收方式分为评审或现场考察。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限期内完成工作,并在期满后15日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验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收到验收申请后,在60日内组织验收,并统一出具项目验收证明。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限期满前30日提出延迟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及技术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财政专项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应当提供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项目产生的成果及证明材料;

(五)项目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等其他相关附件。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备、不真实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内容的;

(四)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3个月以上,且事先未办理延期申请的;

(五)影响项目验收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2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知识产权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省级知识产权项目评审论证、验收及担任知识产权领域评审专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充分发挥专家和企业家在项目组织管理过程中的咨询作用,提高项目组织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度。专家咨询意见作为项目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实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保障专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或利益纠结,独立、公正、公平、客观、科学地进行评价评审和咨询。

第三十五条评审专家应遵守有关评审评价行为的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对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论证和验收中的工作情况进行纪录。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完善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项目组织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机构、主要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及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计入“黑名单”,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三十七条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项目承担、推荐单位要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认真开展项目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监管依照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甘肃省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1715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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